法治头条陕西普法
04-15
法治头条陕西讯(□闫峰春)01案情回顾:2023年12月,江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机动车沿店张街道行驶,途中遇见交警设卡查处酒驾,随即掉头欲逃离现场,在店尚路被交警拦截后,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江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8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日前,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江某进行审查起诉。
02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三款、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3检察官提醒: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酒后驾车会危害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交警查处酒驾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明知酒驾违法却心存侥幸,试图逃离现场的行为更是错上加错,遇到酒驾检查时,积极配合检查才是明智的选择。无论是否有交警查处酒驾,都要时刻铭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负责。
来源:兴平检察院
责编:王芳玲
编审:杨海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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