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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绥德的那些调解模范

法治头条陕西普法

04-25

法治头条陕西讯徐蕊“能动司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其中蕴含的司法智慧并非仅仅立足于当前形势,同样也赓续和传承着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闪耀着红色司法基因的光辉。绥德的红色法治渊源非常深厚,笔者开设“绥德的红色司法故事”专栏,向大家分享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绥德分庭的人物、故事、案例、司法理念等,以期在学习、整理、编辑的过程中对其中内蕴的司法智慧有所思有所悟有所传承,也希望广大政法干部们能够从人民司法的伟大实践中汲取精神滋养、筑牢为民理念、厚植内生动力。本期为大家分享的是《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绥德的那些调解模范》。

发轫于苏维埃时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民事调解制度,是新时期人民司法的红色基因。边区的民事调解制度,根植于边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现实需要,既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儒家“无讼”“和合”法律文化的时代延续,又融合了近代法治的民主、公正、效率等司法理念;既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又是“战时背景”下共产党人的革命动员技术和社会治理手段。直至今日,这一优良的司法传统仍然深深地影响着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

“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

1943年,边区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法令,推动调解在纠纷中的广泛运用。6月8日,边区高等法院发布《各高等分庭及各地方法院、县司法处实行调解办法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减少人民诉累》的指示信;6月10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12月20日,边区高等法院发布《注意调解诉讼纠纷》的指示信;1944年6月7日,边区政府发布《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1948年,边区高等法院又发布了《加强调解、劳役交乡执行、法官下乡就地审判以发展生产》的指示信。

1944年1月6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提倡普及依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解,以减少人民诉讼到极小限制……区乡政府应善于经过群众中有信仰的人物(劳动英雄、公正士绅等)去推广民间调解工作。

1944年6月7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指示:“调解的方式,最主要的是群众自己调解,因为他们对事情很清楚,利害关系很密切,谁也不能蒙哄谁。占便宜、让步,都在明处。”

1944年11月5日,《解放日报》发表了时任绥德地委书记的习仲勋在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作的题为“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的讲话,民间调解的作用和意义在该讲话中再一次得到确认。讲话指出:

司法工作,如果不从团结老百姓、教育老百姓方面着眼,只会“断官司”“写判决书”的话,即使官司断得清楚,判决书写得漂亮(实际上不可能办到),则这个“断官司”和“判决书”的本身,仍将是失败的,因为他和多数人民的要求相差很远。要达到上述目的,必须普及民间调解运动。……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只有通过人民,才会解决得最快、最正确。如果不发挥人民本身力量,孤独地依靠我们司法干部去处理,那就需些年月!我们不要以为自己比老百姓高明,其实不然,新的创造要在老百姓中找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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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方的大力推动下,调解运动渐成声势,成为边区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手段。据统计,在边区民事案件中,1942年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占18%,1943年增至40%,1944年增至48%。

“要把调解模范团结在自己周围。”

在边区民间调解实践中,参与调解工作的有劳动英雄、有威望的公正人士、公正绅士、德高望重的长者、主持公道的老人,还有四邻、地邻、亲友、户族长老等。这其中,劳动英雄是最主要的调解力量。一方面,劳动英雄长期与当地群众在一起生产、生活,容易了解事件纠纷之缘由、真相;另一方面,劳动英雄一般有着极高的威望和亲和力,也往往受到群众的尊重和信任。由其主持、参与调解,最终达成的调解方案也比较容易被双方接受。据不完全统计,边区政府时期,绥德有名的调解模范共7人,分别为:王德彪、郭维德、刘玉厚、马相明、曹自让、王信志、王新正。因历史久远,部分调解模范的相关事迹缺失。

习仲勋在“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讲话中强调:

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但这不是说到乡村去睡觉,而是从思想上工作上去深入)。必须如此,才能把我们的司法政策贯彻得好,才能使司法工作同人民取得密切联系,才能把像王德彪、郭维德、刘玉厚、马相明等调解模范团结在自己周围,这样就不会对司法工作有棘手、忙迫或枯燥之感。……这次各县发现的十七位民间调解模范,他们的作风和调解艺术,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干部学习。

习仲勋讲话中所提到的调解模范王德彪、郭维德、刘玉厚、马相明兼为绥德县人。另悉,“十七位调解模范”中的曹自让、王信志也是绥德人。此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提到了绥德的调解模范王新正:“绥德县义合二乡,1945年1-7月共解决民刑事件63件,其中调解模范王新正调解占14%,乡政府调解占14%,上告到司法处占18%,乡政府处理占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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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彪(1914-1989),中共党员,陕西绥德县吉镇王家坪人。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率先组织起变工队、互助组,带领群众开展了大生产运动。1952年1月25日赴苏联学习、考察集体农庄的经验。1943年出席中共中央西北局召开的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代表大会,被授予“特等劳动英雄”称号。1950年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曾连任第一、二、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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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厚照片

刘玉厚(1908-1995),中共党员,陕西绥德县郝家桥村人,1943年、1944年两次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的劳模大会被授予“特等劳动英雄”。1943年春,在大生产运动中,作为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郝家桥村的主任,刘玉厚带领村民精耕细作,使粮食产量和村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圆满完成了减租保佃、征收救国公粮等各项任务。时任中共绥德地委书记的习仲勋在郝家桥村蹲点调查后,提议绥德地委批准授予刘玉厚模范党员、劳动英雄称号,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村村学习郝家桥,人人学习刘玉厚”的大生产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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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维德

郭维德(1918-1977),中共党员,祖籍是陕西省绥德县满堂川小窑沟村,后随父亲落户于义合西直沟村。土地革命时期,他先是加入儿童团,后加入地方赤卫队,曾追随义合党组织负责人霍维德,为革命做了一些秘密工作。1935年,郭维德参加绥德东区红军游击队,担任副队长、队长等职务。后担任西直沟村行政主任、义合市市长(相当于乡长)、义合十乡支部书记等职。借助于他的特殊身份,郭维德积极投入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形成了独特的调解方式,成为陕甘宁边区民间调解的代表。1944年11月被评为绥德分区民事调解劳动英雄,同年年底出席在延安召开的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表彰大会,被授予“特等劳动英雄”。解放后历任甘肃省委基建处处长、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管理处处长。

“以理折服,以理开导,晓以利害,劝以是非。”

在我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中,“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地扎根于人们心中的公平正义观念和是非评判标准。因此,在中国的传统司法审判中,不仅重视法理,还十分重视情理。早在1942年,谢觉哉就在其随笔《一得书》中探讨了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并对边区的司法者提出了“司法的人,要懂情理”的要求。1943年12月,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李木庵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注意调解诉讼纠纷由》中要求处理案件时要“以礼折服,以礼开导,晓以利害,劝以是非,使归结于和解一途。”

陕甘宁边区特殊的地理、社会和经济环境,决定了边区民众之间的矛盾大都集中在婚姻、家庭、土地等于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上。有些案件因年代久远,很难查明事实;有些案件则是群众眼里“清官都难断的家务事”;有些案件背后,则映射了“国家法”与民间风俗习惯、风土人情的张力。这些看似琐碎、日常的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容易造成家庭不和、邻里不睦,进而滋生事端。而群众参与司法调解,首先有助于协助司法人员调查研究,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是非曲直。《乔松山在边区参议会上的提案》中提到:“讼事之起,多在乡村,其纠纷之远因近因,是非曲直,自以乡村知之最悉。”借助群众的力量,弄清楚案件的是非曲直,往往成为司法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有效助力。

调解案例:1944年5月8日,《解放日报》报道了“绥德县司法处依靠群众合理调解争窑诉案”。在绥德县穆家楼村,1943年年底发生了一件两姓佃户争租一窑的事件,经过区政府调解未果。1944年3月双方告到县司法处,各执一词。县长兼司法处长霍祝三派审判员白炳仁赴当地调查,并发动群众调解。他先召集村干部及有威望的老人拉话,问明争执真相,接着到争窑地方实地查看。然后和众人研究调解方案,并推选出面调停的人,最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三四小时和解便告成立。

利用劳动英雄、广大群众调解民间纠纷的最大优势在于他们与纠纷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相处,更能了解真实的情况,更能设身处地替他人着想,更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同。时至今日,绥德的“依靠人民、联系人民、便利人民、服务人民”的人民司法调解经验在实践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陆续出现了“说事堂”、郝家桥法庭“1366”、义合法庭“三联调一反馈”“老李说事”、四十铺法庭“枫桥驿站”等诉源治理品牌,不断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

来源:绥德法院

作者:宋香香

责编:王芳玲

编审:杨海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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