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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旬邑法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法治头条陕西普法

05-08

法治头条陕西讯李若松近日,旬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乔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乔某私下就本案依据判令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重新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乔某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的全部义务,当事人前来法院向执行法官说明情况后,案件执行完毕。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0日,被告乔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旬邑县职田镇万寿村内道路行至一路口左转时,与相对方向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二轮摩托车上乘坐原告杨某,刘某因车辆相撞失控后与另一被告乔某某停放于路北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杨某受伤,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旬邑县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乔某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乔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杨某无责任。原告杨某随即将被告乔某、被告乔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小轿车投保)诉至旬邑法院,经旬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乔某支付原告杨某赔偿款126077.36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某163201.43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乔某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判令的义务,原告杨某向旬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传唤被告乔某前来法院申报财产及履行案件义务。乔某告诉执行干警,自己目前经济困难,自己私下尽快与杨某进行协商处理此事,请求法院给时间协商。在得到执行干警同意后,乔某与杨某于2024年4月3日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为乔某一次性支付杨某所有损失108000元,杨某收到108000元后不再追究乔某任何责任,此事案结事了。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乔某于2024年4月8日前来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杨某告诉执行干警自己私下已经收到了乔某的赔偿款108000元,并且向法院提供了自己私下与乔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乔某也积极缴纳了案件执行费,此案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能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来源:旬邑法院

作者:郭建军

责编:王芳玲

编审:杨海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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