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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横山法院响水法庭:“法庭+N”源头解“水”结

法治头条陕西普法

09-09

法治头条陕西讯□杨露近日,横山法院响水法庭同南塔办事处包村及驻村干部、高圪垯村委会村干部、乡贤、当事人亲属共同处理了一起发生在村邻里间的排水纠纷案件,在实际解决邻里纠纷的同时也为基层群众上了一场生动的普法课。

水从“天上”来 ,矛盾升级。今年夏季雨水天气较多,强降雨频发一定程度影响到村民生活。封某一、封某二均为南塔办事处高圪垯村村民,是房屋地理位置上下错落的邻居,封某一房屋位于上坡处,封某二房屋位于下坡处。封某一的道路自然排水渠因强降雨,在排洪过程中发生透底泄漏,致洪水从封某二的窑洞背墙涌入,将室内粮食、饲料、家电、家具、日用品等冲刷和浸泡,房屋背墙部分坍塌,出现裂缝返潮,所幸洪水来临,房内人员及时转移至室外。对于突如其来的“水”,封某二惊魂未定,将这一切发生的后果归责于位于其房屋上坡处居住的封某一。两家产生争执,沟通无果,矛盾升级。

水漫“邻”家,实地调查。“法官,我们去现场看看吧!”水漫“邻”家后,经村委会和办事处组织调解未果,封某二带着两子哭诉至法庭,请求实地查看现场。法庭干警考虑到正处雨季,以防事件进一步扩大,立刻放下手头工作驱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实地查看了洪水透泄位置及受灾情况,并以拍照和视频方式进行详细记录。同时逐一了解了案涉排水渠的土地权属、水路的原始走向基本情况及双方的矛盾点。

天灾,人为?新怨,旧账?经与包村干部及村委电话核实,对第一次调解过程及提出的方案进行了解后,法庭干警尝试就地组织调解。调解初,双方就排水渠位置调整的问题争论起来。天灾?人为?“水走原路!我在自己的地上修出行路,排水渠也是按照自然水向排至硷畔,此次事件纯属天灾,关我何事?”“你的地和排水渠紧靠我房屋脑畔上,之前多次给你说排水渠要靠路里边走,你们偏不听,这次事件就是你们故意的!”法庭干警试图从法律及客观实际方面释法明理,然而双方言词激烈,将陈年旧怨顺势宣泄,双方均情绪战败理智,再谈无益,调解中止。法庭干警告知双方,共同对排水渠透泄位置采取引流、修筑防水护坡等措施予以看护,受灾房屋暂不住人,撤至其子房屋居住,防止再次降雨,扩大损失及事态。在将双方当事人劝离现场的同时,提醒他们理性克制,切勿因冲动造成不利后果。

解开“水”心结,群策群力。为了解矛盾积怨的“全貌”,更好地化解纠纷,法庭干警在第一次调解后多次电话同南塔办事处包村干部陈飞训、高圪垯村支部书记姜立英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对矛盾的前因后果进行分析,商量解决方案。多次磋商后,响水法庭联合办事处包村干部、驻村干部、村委会,召集该村威望较高老支书及双方亲属代表再次就本案进行调解。调解中,起初双方仍互不相让,均认为对方有错。办事处党委副书记陈飞训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原则耐心听取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响水法庭干警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宅基地、相邻方面的法律知识,并让双方换位思考。老支书就处理该案“双方都不要抱着是对方故意为之的态度,天灾占较大比例”的意见,要求双方都放下成见。高圪垯村干部姜立英表示排水渠修缮迫在眉睫,双方在共同合作出钱出力的基础上,村委会考虑予以提供一定的物力支持。其他参与调解人员和亲属群众代表也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群策群力”的合力调解,努力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经过数轮疏导和规劝,封某二答应排水渠位置向路中间平移1.5米左右,由双方共同出资6000元修拦水槽、铺设水泥管道,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不足费用由村委会负责筹集,洪水造成封某一的损失由其自行负担。双方承诺一定会遵守调解协议,以邻为善、以邻为伴、和睦相处,该起纠纷最终得以圆满化解。

案件意义:邻里小事,却是关乎民生的大事。群众道路出行、排水通畅、居住安全,往往同时涉及到环境资源纠纷审判领域,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不利于邻里间的和睦相处,还会留下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安全的矛盾隐患。横山法院响水法庭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到环资审判、诉源治理工作中,不断加大“法庭+N”的多元化解合力,通过加强和基层组织沟通联系,发挥乡贤、亲属的情理相融的作用,着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源头、诉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来源:横山法院

作者:吴涛

责编:王芳玲

编审:杨海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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