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陕西
01-16
法治头条陕西讯(□方生权)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帮忙本是善举,若帮工人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近日,定边法院杨井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和倾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其中一方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双方间的亲邻情谊得以再续。
简要案情
2024年5月28日,刘某与其亲戚陈某前往质某经营的彩钢板销售处购买彩钢板,商定价格后,原告帮被告陈某、质某将加工好的彩钢板抬放到被告质某的三轮车上。为了防止刮风将装上三轮车的彩钢板刮下撞击变形影响使用,刘某坐到彩钢板上帮被告压彩钢板,后一股风将刘某及彩钢板一并吹落,刘某不慎跌落车下致伤,后住院治疗18天之久。出院后,刘某因赔偿问题与陈某、质某产生分歧,故诉至定边法院。
庭审中,双方分歧较大。被告陈某、质某认为,原告刘某跌落是由于系其未坐稳而致,且原告刘某在上三轮车时,被告质某表示拒绝,刘某自身存在过失。刘某则认为,自己在义务为陈某、质某干活过程中致伤,对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在仔细研判案情后,认为该案件虽然事实清楚、责任和义务关系明确,但是如果作简单的判决处理,不但不会消除双方的隔阂,还会破坏双方的亲戚关系,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于是一方面耐心地向陈某和质某讲述类似案件处理情况、涉及的法律关系、双方昔日情谊等;另一方面,又向积极引导刘某理性对待赔偿问题,不断拉近双方的心理预期。经过法官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就赔偿数额和履行期限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共计得到71000元经济赔偿,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予提倡和鼓励。本案的判决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希冀于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与此同时,帮工人在帮工时应量力而行,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也要进行合理的关注、提示和安全注意,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来源:定边法院
作者:王慧龙
责编:王芳玲
编审:杨海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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