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河南
12-17
12月14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今年1至11月份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为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战役,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100天的“冬季攻坚”专项执行活动。此外,发布会专门公布了7个拒执罪典型案例,以给与警示。
发布会上,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在市委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创新执行管理模式,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今年1至11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6193件,执结12675件(含终本案件),执行到位金额10.26亿元。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战役,确保濮阳市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根据省法院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100天的“冬季攻坚”专项执行活动。活动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集中执行涉民生案件、集中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化解信访案件等共计七个方面。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拒执罪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马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判决陈某某赔偿,因陈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马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陈某某拒不履行义务。
同年7月5日、2017年1月17日,本院先后两次对陈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陈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随后,马某指控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经查,陈某某具有一定履行义务的能力,但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两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陈某某仍拒绝履行义务,其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经当庭查证属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判处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对陈某某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
案例二: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尹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由郭某某、郭某共同偿还尹某某借款本金45.6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郭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8月23日尹某某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由濮阳县人民法院异地执行,濮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仍未自动履行。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已保全的郭某某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同时,也向郭某某送达了搬迁公告及限期迁出裁定书,但郭某某拒不迁出房屋且躲避执行、故意不在家、下落不明,让其年迈有病的父母在其房屋居住,使房产无法交付,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濮阳县人民法院将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该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郭某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致使申请人遭受较大损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郭某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
案例三:被告人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章某某返还杨某某板材1800张(价值129600元),判决生效后章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某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郓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南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干警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章某某名下有客车一辆并个体经营一煤厂,强制执行期间其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大额现金交易,以上调查结果证明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2016年12月6日,南乐县公安局对章某某刑事立案,后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原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经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章某某虽履行法律义务,仍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打击了拒执行为,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案例四: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翟某与被告人陈某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02民初3213号民事调解书,陈某某支付自诉人翟某工程款50300元。调解书生效后陈某未履行义务,翟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经过查控,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G158QT轿车,执行法官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被执行人陈某交付浙G158QT的轿车。
陈某承诺10日内履行义务,如不履行自愿交出车辆,但约定期满后,执行法官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交付车辆,案件至此陷入困境。后翟某向法院递交了自诉状,要求追究陈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责任。
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义务,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将陈某移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主动履行了全部偿还义务。
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已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本案判决宣告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已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案例五:被告人濮阳市某公司、胥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李某与濮阳市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濮阳市某公司偿还李某购车款160万元及利息。濮阳市某公司到期未履行义务,李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相继向被执行人濮阳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将法院查封的多辆汽车交至法院,但该公司拒不交付。后李某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胥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对胥某某网上追逃。两个月后胥某某在山东淄博落网,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胥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胥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履行了执行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处濮阳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胥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六: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自诉人李某诉被告人王某某及案外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豫0926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某、韩某均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李某于2017年11月6日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范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名下的财产有牌照为鲁PVD089的车辆一辆,执行法官当即予以查封,且责令王某某交出该车辆,但王某某拒不交付。鉴于王某某的这种行为已涉嫌犯罪,经过法定程序后,自诉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范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范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范县公安局通过上网追逃的方式,于2018年7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东山派出所抓获,并移交给范县公安局。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偿还了部分借款,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已结案。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主动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良好,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最终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七:被告人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赵某某与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岳某某偿还赵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宣判后被告人岳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岳某某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赵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台前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且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执行干警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经查2018年6月8日,被告人岳某某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以2400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当时用于抵押的土地已被征收,补偿款已发放。被执行人岳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申请人赵某某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岳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岳某某达成协议,赵某某对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最终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通讯员 倪蒙)
来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审:刘青侠 责编:陈雪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