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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武功法院【以案释法】合伙合同纠纷 vs 民间借贷纠纷

法治陕西

07-02

法治头条陕西讯□曹鹏飞 作者 周倩“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肯定是对我们的最高褒奖。6月26日,刘某某将一面印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倾心调解化纠纷,耐心服务暖民心”的锦旗送到武功法院,对小村法庭的工作表达诚挚感谢。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谌某为同学, 2017年12月,谌某以合作彩钢瓦工程需要资金为由,请求刘某某入股,后刘某某实际出资66000元。2019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伙入股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谌某合作该工程,原告持有30%股份,按年分红,工程失败与本金无关。原告刘某某、被告谌某均签字按印。后工程失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本金66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名为合伙纠纷,实为民间借贷。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原告仅出资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可认定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投资合伙的基本特征。如果合伙协议中存在收益保底条款或者明确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则该合伙协议无效。原告投入的资金稳赚不赔,双方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故该案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在日常生活中,如进行合伙,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风险承担、退伙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审理结果:

经法官调解,原、被告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谌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66000元,自2025年6月1日起,每月25日前偿还3000元,直到还清为止。

来源:武功法院

责编:王芳玲

编审:杨海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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