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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提升“软实力”,打造“硬队伍”,共护野生动物资源

法治昆明头条号

04-09

  202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于《解释》施行的前一日举办2022年第一期“法官讲堂”,就《解释》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专题授课。

  为更加精准地办理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统一裁判尺度,环境资源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全体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好似回到“学堂”一般,认真聆听盘龙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申开勇法官的授课。

  “课堂”上,申开勇法官围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捕捞/猎捕-收购-贩卖”全链条惩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三大方面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并挑选了目前司法实践中重点法条进行解读,学习内容既有深度,又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解释》的制定主要考虑四个方面:一是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二是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作特殊考量,确保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四是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确保宽严相济、刚柔并济。

  非法捕捞案件中,水产资源具有不同于陆地野生动物资源的特点,一些水产品数量很大,但价值很低,如果单纯用价值进行评判,恐会削弱对水产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渔具的功率强度、渔获物中幼鱼比例等情节综合评判行为对渔业资源的具体危害,实现对案件的妥当处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对原名录进行了系统更新,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新增的保护动物达517种(类),包括大斑灵猫等43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狼等474种(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入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且一半以上系新增,难以为一般社会公众在短时间内准确辨识,在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要充分考察、考虑行为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司法实践中,要善于运用综合裁量规则,对相关案件作出妥善处理。例如:随着野生动物数量增加,野生动物致害情况不时发生,甚至出现伤人事件。有的农民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捕猎野猪,对于此类案件,就应当充分考虑案发起因,行为动机,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予以刑事追究必须严格把握。

  讲座在浓烈的学习氛围中不知不觉进入了尾声,参加学习的干警们纷纷表示,此次授课让大家受益匪浅,加深了大家对《解释》的理解和学习,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专业素养,为干警们在今后的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思路和方法。

  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

  盘龙法院将持续推出多层次、多形式司法专题授课

  努力培养终身学习型法官

  不断增强司法学习力、实践力

  推动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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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好地守护绿水青山和生态资源!

  跨越100个春秋炙热不息

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环资庭

  (编审:李玉辉 责编:张永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