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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电动车无法上牌 买家索要三倍赔偿

法治湖南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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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2日,李某在某电动车行花29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同日,该车行向李某出具了购车款收据,同时提供了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保修卡等材料。合格证内容显示该电动自行车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17日。2020年6月,李某被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车管告知该电动自行车无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不能进行上牌注册登记。

  李某认为电动车行在明知该车在2019年4月5日后被国家明令淘汰,但仍然隐瞒情况将其出售,遂将该电动车行诉至法院,要求车行退还车款,并三倍赔偿购车款以及误工费。近日,平江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该标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电动车行车行出售的涉案车辆虽然在过渡期内生产,但没有经过新强制国家标准的认证,故在2019年4月15日之后就不能再向公众出售。李某购买该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电动车行返还购车款。但考虑到电动车行于2019年7月已经将车交付李某使用至今,因此应予酌减返还的购车款。参考我国关于运输工具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规定、案涉车辆所使用的蓄电池的使用寿命、电动车行违约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兼顾适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核减购车款2900元总价的20%,即580元。电动车行应返还李某车款数额2320元,同时,李某应退还该车辆。

  关于李某要求电动车行三倍赔偿购车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只有商家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从而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才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电动车行并未向李某隐瞒该车辆的真实情况,也没有对电动车行进行虚假的告知,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在2018年5月17日已经发布,李某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查询知情,故李某认为电动车行存在欺诈行为从而要求支付三倍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李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通讯员:李春兰 黄玉婷)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编审:陈龙   责编: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