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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非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

法治湖南头条号

01-19

  常常有人来法院咨询,与他人有生意往来,但是没有书面合同,现在产生了纠纷,可否到法院起诉?这一现象表明不少人都陷入了这一误区:以为无书面合同,就难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不在少数。

  在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结算凭证、入库单互相印证,被告为大型超市需求方,原告为供应商,原告根据被告的需求分批次向被告提供商品,送货时签具入库单,后通过财务签具结算凭证,双发的交易方式完全符合供应商向超市供货的交易习惯,结算凭证和入库单可作为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又如,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收货收据载明了买卖标的及其数量、单价和总价,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了砂石等建筑材料,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再如,原告某电器销售商与被告方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被告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签具的欠条载明了买卖标的及货物价款,以欠条的方式确定买卖合同关系符合家用电器作为买卖标的的交易习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可见,书面合同并非发生合同关系的唯一依据,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凭证一样可主张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通讯员:邓颖)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编审:陈龙   责编: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