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法治头条 立即下载

湖南平江:承揽讨薪无结果 法院判决得清偿

法治湖南头条号

12-28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由定作人陈某甲依法承担瓷砖加工费用。

  何某受陈某甲委托为其客户陈某乙建房所用瓷砖进行设计加工,不料在瓷砖加工完成交付后,两千余元的瓷砖加工费用无处收取,其委托人陈某甲与委托人的客户陈某乙将其责任相互推诿,最终三方协商无果,从而对簿公堂。

  陈某甲是某瓷砖品牌专卖店老板,2017年陈某甲经人介绍接待了来购买瓷砖建房的陈某乙,由于陈某乙没有熟悉的瓷砖加工商,遂与陈某甲在购买瓷砖时协商,购买的瓷砖由陈某甲负责找人帮忙加工,加工瓷砖的费用之后由陈某甲在总费用中一并进行结算。陈某甲欣然接受客户陈某乙的要求,并按照陈某乙委托管理瓷砖的砖工加工方案,将需要加工的瓷砖送往至何某的加工厂处进行加工。何某依照委托将瓷砖按方案加工完成后,又由陈某甲将瓷砖送往陈某乙建房处使用。同年年底,陈某乙新房建成,陈某甲按约定到陈某乙家将费用进行结算,但在结算时,陈某甲只计算了部分瓷砖加工费用,陈某乙按结算结果进行支付。陈某甲在收到陈某乙支付的费用,向何某支付了他收取了的部分瓷砖加工费用。何某要求陈某甲将费用全部支付,陈某甲认为他只应当承担所收取部分的瓷砖费用,其余部分应当由何某向陈某乙要求支付。陈某甲与何某沟通之后,只能再找到陈某乙说明情况,陈某乙又以瓷砖所有费用都由陈某甲结算进行了支付,不再有支付的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剩余部分的费用。三方协商无果,何某为收取自己合法劳动所得,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甲支付瓷砖加工费用两千余元,以及支付拖欠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某在收到被告陈某甲委托后,对陈某甲送来的指定瓷砖按照陈某甲的设计方案进行加工,双方形成承揽关系,陈某甲是定作人,何某是承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承担瓷砖加工费用支付的责任,原告作为承揽人在材料加工完成交付之后要求被告支付报酬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本案以承揽合同纠纷引起,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原告报酬,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苏祥义)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编审:陈龙   责编: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