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陕西
04-22
法治头条陕西讯(□王宝妮)借条上有担保人签字就一劳永逸了?有担保的借款也是有风险的你知道吗?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会“过期的”。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2日,某银行与张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总额度为44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1日,还款方式为按季度付息,一次还本。该借款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于2020年5月22日如约向张某发放贷款440000元。借款当日,党某、韩某就该借款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担保债权的本金为440000元。本合同项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2024年3月14日,张某偿还贷款本金205元,利息29020.47元后再未还款。某银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某银行与张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2年5月22日,保证期间即为2022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某银行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过保证期间,因此,党某、韩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为了多一重保障,许多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但不能认为有了保证人的签字就能一劳永逸,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签署借条时一定要注意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否则很容易引发争议。
一、保证责任的两种方式
保证责任的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在承担责任的形式,是否享有优先抗辩权上有差异。一般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优先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先由债务人在其财产范围内进行清偿,清偿不能的,再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无优先抗辩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或发生借款时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在其清偿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对具体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认定为一般保证。
二、保证期间怎么计算?
保证期间可以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法定保证期间指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除债权人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外,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需要特别注意,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持续不断地”、“连续地”、“永远地”承担保证责任,或类似内容的,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
三、如何避免担保“过期?
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担保就会“过期”,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证责任承担方式,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限于诉讼,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主张,也可直接当面向保证人主张。
来源:长武法院
作者:何照荣
责编:王芳玲
编审:杨海卿
免责声明:本文由该单位授权转发,归属权归原创单位所有。